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