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