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