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