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