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