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