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