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