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