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取消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