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

企业的资质条件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资质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