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中,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