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