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质年检申请后40日内对资质年检作出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