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转让资质证书的;

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