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