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