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