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初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审批部门自收到初审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