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