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