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