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