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