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