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