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