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