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