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三)

(三)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