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