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