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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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