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