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