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