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