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