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