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