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无投标人公章的;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