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建筑灭火器配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