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建筑灭火器配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