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