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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17.

17.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 过渡期

(四十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 (四十三)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6. 目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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