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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3. 17.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 六、 过渡期
  5. (四十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四十一)

17.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 过渡期

(四十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六、 目录 (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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