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17.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 过渡期 (四十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四十一) 17.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 过渡期 (四十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六、 目录 (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