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