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