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