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