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