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